彭二玲律师亲办案例
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期间的违约金,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
来源:彭二玲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0
浏览量:1149


案情介绍:

201711月,甘肃XXX公司与陕西XXX公司口头约定,由甘肃XXX公司为陕西XXX公司承建的陇南市XXX工程供加气砼,合同约定了供货单价、供货方式、付款方式,甘肃XXX公司依约开始供应加气砼,2018117日甘肃XXX公司与陕西XXX公司补签了《建设工程买卖合同》。2017118日至2018617日,甘肃XXX公司合计供货XXXm?,货款总计XXX元,经甘肃XXX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催要,陕西XXX有限公司尚欠甘肃XXX公司货款XXX元,现甘肃XXX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代理观点:

甘肃XXX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首先,根据甘肃XXX公司提供的证据二抬头为陕西XXX公司的对账单显示,甘肃XXX公司最后一次供货为2018617日,陕西XXX公司对该份证据表示认可,又根据2018117日原、陕西XXX公司双方补签的《建设工程买卖合同》第十条10.5的约定,甘肃XXX公司供货完后一月内陕西XXX公司付清全部货款,那么陕西XXX公司应当在2018717日之前付清该部分货款,但是陕西XXX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无奈甘肃XXX公司只能向贵院起诉;其次,虽然原、陕西XXX公司双方在《建设工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既是对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付款应当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又是对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应当支付违约金的规定,该条第四款的规定恰好是针对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时,违约金应当如何计算并支付的情形,因此甘肃XXX公司主张违约金具有法律依据;第三,中国人民银行20151024日发布的一至三年贷款年利率为4.75%甘肃XXX公司向贵院起诉时,陕西XXX公司拖欠甘肃XXX公司货款已超过一年,至开庭之日陕西XXX公司拖欠货款的时间已长达12个月,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文件内容,甘肃XXX公司选择按照一至三年贷款年利率为4.75%的标准上浮50%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的规定。

判决结果:

陕西X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甘肃XXX公司货款XXX元并支付违约金(以货款XXX元为基数,自20187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

律师点评:

代理买卖合同案件,首先要审清楚合同对履行期限的相关约定,然后再看合同对违约金的支付是否有明确的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主张,如果没有约定的怎么办呢?本案就是典型的没有约定逾期支付货款时,违约金如何计算的问题,没有约定是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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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彭二玲
  • 执业律所:
    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20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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